(2014)沂南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洪杰与吴金同、刘春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60号申请人:孙洪杰,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吴金同,男,成年,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春生,男,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春生驾驶的鲁QL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春生驾驶的鲁QL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