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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中执非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意源有机果疏生产专业合作社与田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市意源有机果疏生产专业合作社,田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中执非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意源有机果疏生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胡泽东,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继珍,女,汉族,1965年2月2日生,住址阿克苏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乌仲阿裁字第5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田继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继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继珍银行存款37402.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克来提·艾麦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