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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贾占虎申请执行刘新萍、刘贵玉、冯秀莲财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58-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冯某某贾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刘某甲、冯某某财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受理费300元、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由被执行人账号扣划案件款36740元,现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熠审 判 员 杨 浩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