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蔡海峰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海峰,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海峰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海峰在自己经营的位于三门峡市黄河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的福利彩票店,利用“黑彩”网站http://cache17.25rb.com,依托国家福彩开奖数据,多次向宋xx、卫xx、王xx等人非法销售“黑彩”共计2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海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宋xx、卫xx、王xx等人的证言,另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牡丹灵通卡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电子证据记录以及被告人蔡海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海峰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海峰非法经营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海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海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蔡海峰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蔡海峰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吕璐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