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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陈世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机构代码为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鹏,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任险峰,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世江,男,生于1973年6月2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3)121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3)121号)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吴高丽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洪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