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育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玉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正明,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资产的土地部分已被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有关房屋、机械、设备部分被告也已转让给第三人,双方转让合同移交资产已实际上履行不能,无法达到转让合同目的,致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落空,故,提出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华清审 判 员 贾 新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香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