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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柳××与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416号原告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三路××社区团结18楼302室。被告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国棉××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三路××社区团结**楼***室。原告柳××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1987年11月22日生一子刘××。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近年来,双方吵闹引起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因为第三者原因双方多次发生吵闹,儿子因此打了原告。但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1987年11月22日生一子刘××。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自2011年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加之儿子刘××动手打了原告,使得家庭关系紧张,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有子女,双方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彼此相互信任,在共同生活期间,遇事相互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妥善解决,尚有和好的可能,不应草率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