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艳卫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艳卫,男,1986年4月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艳卫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朱廷磊、被告人朱艳卫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朱艳卫窜至武陟县大封镇寨上村张某某家中,趁其家人熟睡之际,将堂屋西边卧室内床上放的300元现金盗走。随后朱艳卫又窜至该村马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马某某停放在门楼下的红色铃木125摩托车盗走,后被查扣,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为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艳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照相笔录、查扣摩托车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朱艳卫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艳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艳卫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艳卫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艳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中华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