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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执裁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刘书德,刘书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执裁字第0018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保康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张守欣,保康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园,男。委托代理人汪兴启,男。被执行人刘书德。被执行人刘书炳。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80-1号查封、扣押裁定,查封了刘书德、刘书炳分别所有的座落于保康县城关���三溪沟村二组的房屋房产产权。房产证号分别为:保房权证城关字第××号(登记面积162.36平方米)、第S20050098号(登记面积91.53平方米)。现因刘书德已独自全部履行了抵押担保主合同偿还借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书德、刘书炳分别所有的房产证号分别为保房权证城关字第××号(登记面积162.36平方米)、第S20050098号(登记面积91.53平方米)座落于保康县城关镇三溪沟村二组的房屋房产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