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浩与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牛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39号原告:张浩,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牛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诉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对被告牛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张浩承担。审判员 吴信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新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