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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浩与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牛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39号原告:张浩,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牛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诉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对被告牛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张浩承担。审判员  吴信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新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