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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卉与被告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陈永斌、刘绍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卉,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陈永斌,刘绍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350号原告刘小卉,女。委托代理人谭建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沈正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永斌,男。被告刘绍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卉与被告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陈永斌、刘绍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2元,减半收取5701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21元由原告刘小卉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