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王某与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突出,强制执行易导致矛盾激化,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重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张来春执行员 蔡洪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相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