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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刘某、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鸣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彭某伙同陈治荣(在逃)至平湖市新埭医院,乘人不备,采用剪刀剪挂件等手段,窃走失主孟倩倩儿子(2岁)戴在身上的黄金挂件一个,价值1275元。2、同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彭某伙同陈治荣至平湖市广陈卫生院,乘人不备,采用同样手段,窃走失主孙华娣孙子蒋志豪(1岁)戴在身上的玉挂件一个。3、同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彭某至宁波市海曙区妇儿医院,乘人不备,采用同样手段,窃走失主金焕忠儿子金石(3岁)戴在身上的黄金挂件一个,价值885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和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彭某均因犯盗窃罪,曾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彭某当庭自愿���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顾跃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贝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