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开商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曹晓红诉泰州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红,泰州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开商初字第0002号原告:曹晓红。被告:泰州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曹晓红诉被告泰州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晓红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一份,原告按约供货,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14838.7元至今未给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14838.7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主体应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主体有误,被告泰州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所涉被告应为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泰州苏陈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晓红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6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22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