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善与被告张宝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善,张宝存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王英善,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张宝存,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富(系被告之兄),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善与被告张宝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善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英善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