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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李金山被告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山与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审判员 袁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