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南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贯英、蒙朝容、蒙朝秀与刘延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贯英,蒙朝容,蒙朝秀,刘延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63号原告王贯英,女。原告蒙朝容,女。原告蒙朝秀,女。被告刘延均,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贯英、蒙朝容、蒙朝秀与被告刘延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贯英、蒙朝容、蒙朝秀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贯英、蒙朝容、蒙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贯英、蒙朝容、蒙朝秀承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乾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