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华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027号罪犯杨华龙,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改造。2007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裕刑初字第0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缓刑部分,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龙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