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姚会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933号罪犯姚会锋,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定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会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八年一月八日至二0一九年一月七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姚会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六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会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郭玉荣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