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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时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49号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张某某,男,2007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时某某,男,成年,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亚杰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薛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