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时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49号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张某某,男,2007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时某某,男,成年,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亚杰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薛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