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米庆文与刘学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双,米庆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双,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楚鹏、杨晓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庆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济宁任城南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学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