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与嫩江县结核病防治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嫩江县结核病防治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军,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嫩江县结核病防治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东风街。法定代表人:杨帆,该防治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县结核病防治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元,由原告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岱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