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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峰与被告解永强、宋随林、韦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峰,解永强,宋随林,韦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240-1号原告曹峰。委托代理人杨波、艾华。被告解永强。被告宋随林。被告韦彦明。原告曹峰与被告解永强、宋随林、韦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解永强、宋随林、韦彦明下落不明需依法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