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五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敬祥山东世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敬祥,山东世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刘玉芬,徐锡元,房祥娟,张娟,曹正军,范山沂,房林祥,韩立群,五莲县东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五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五莲县城滨河路***号。被申请人:房敬祥。被申请人:山东世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被申请人:刘玉芬。被申请人:徐锡元。被申请人:房祥娟。被申请人:张娟。被申请人:曹正军。被申请人:范山沂。被申请人:房林祥。被申请人:韩立群。被申请人:五莲县东辰机械厂,住所地五莲县石场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将各被申请人的房产、机器设备、车辆、工资、存款进行查封、扣留、冻结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世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公司原名:五莲县迎明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莲房权证洪凝字第××号登记项下的房产及23-(36)-**地号的881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世荣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59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三、查封被申请人房敬祥名下的(2000)莲房字第××号登记项下的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徐锡元名下的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登记项下的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房祥娟名下的(2000)莲房字第××号登记项下的房产。六、查封被申请人房林祥名下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莲房字第××号)。七、查封被申请人房敬祥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八、查封被申请人张娟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九、扣留被申请人曹正军的工资收入200000元,从2014年1月份起扣,每月扣3000元,直到扣足200000元止。十、扣留被申请人范山沂的工资收入200000元,从2014年1月份起扣,每月扣2500元,直到扣足200000元止。十一、扣留被申请人房林祥的工资收入200000元,从2014年1月份起扣,每月扣2500元,直到扣足200000元止。十二、扣留被申请人韩立群的工资收入200000元,从2014年1月份起扣,每月扣2500元,直到扣足200000元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