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国创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泰崧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泰崧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创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泰崧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泰崧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国创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71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11140.4元。执行中,2012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泰崧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