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张四利与杨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利,杨修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张四利。委托代理人李新杰、钱超。被告杨修刚。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