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胡瑞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瑞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396号罪犯胡瑞瑞,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瑞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瑞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瑞瑞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瑞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瑞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