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冯×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631号原告冯×,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陈×,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冯×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连续居住于北京市西城区××园××号楼××单元××室已满一年,认为该地址系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对此提交了证明。经询,原告冯×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移送。经审查,被告陈×的住所地系北京市原崇文区××胡同××号院××排××号,但其已连续居住于北京市西城区××园××号楼××单元××室一年以上,故该地址系被告陈×的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世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