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白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某某某镇某某村*-***号。委托代理人王成伟,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某某某镇某某村*-***号。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