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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乳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乳山市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坦埠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乳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炳喜,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文登市坦埠水泥厂,住所地文登市小观镇坦埠村。法定代表人孙民生。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坦埠水泥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乳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5万元,申请人对其他不予追究,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乳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