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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潜江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代悬与潘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悬,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潜江法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代悬,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潜江市竹根滩镇杨林洲村6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06260887。被执行人潘峰,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潜江市竹根滩镇李垸村7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102209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峰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 伟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刘文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