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赵宗平与孙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平,孙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22-1号申请执行人:赵宗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之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之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之兵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之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之兵存款6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