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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顾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长文,张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496号申请执行人顾长文,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璐璐,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顾长文与张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措施。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371440元,执行到位122459元,未执行到位248981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陈志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宜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