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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徐法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麦少荣与吴俊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麦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麦某某,汉族,现住徐闻县。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现住徐闻县。申请人麦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申请人麦少荣以协商解决夫妻矛盾,放弃离婚诉讼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麦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诉前财产保全,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湛徐法立保字第4号案终结诉前财产保全。审判长  邓祖新审判员  陈昌德审判员  谢国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武全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