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长虹、赵郁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王长虹,赵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83年4月22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长虹,男,1972年6月28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郁松,女,1974年5月20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长虹、赵郁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