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江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唐秋香诉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香,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唐秋香。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秋香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秋香承担。审判员  吴中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