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贤明、何明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周贤明,何明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斌,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贤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何明宽。再审申请人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供电公司,原公司名称为重庆市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更名为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贤明、何明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酉阳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2010年12月23日凌晨,位于酉阳县李溪镇街被申请人何明宽经营的佳声电器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酉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酉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4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火灾“因供电线路电压过高造成该电器门市部的电脑元件故障发热引发火灾”,一审中法院咨询酉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回复称“供电线路”特指为申请人供电公司的“下杆线”,但酉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并未对电压如何升高,如何导致电脑起火进行分析说明,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仅依据酉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火灾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系申请人责任,客观事实与科学常识相悖,属事实认定错误。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错误适用法律,本案中申请人根本没有过错,也未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是由于被申请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事故,因此,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16条、11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201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何明宽所经营的门市发生火灾的原因。火灾发生后,酉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出警并作出火灾原因的认定,火灾认定书表明火灾“因供电线路电压过高造成该电器门市部的电脑元件故障发热引发火灾”,火灾认定书表明由于申请人酉阳供电公司的供电线路电压过高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申请人虽然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但因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酉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火灾认定书,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证据充分。在正确认定了本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一、二审法院适用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本案进行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酉阳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