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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冲、程瑞雪等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甲,张某甲,常某乙,常某丙,郭某某,刘某,张某某,王冲,姜栋,程瑞雪,马伟勇,张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男,夏邑县。系被害人常某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汉族,住夏邑县。系被害人常某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乙,男,汉族,住夏邑县。系被害人常某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丙,女,汉族,住夏邑县,系被害人常某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住夏邑县。系被害人常某之妻,常某乙、常某丙之母。诉讼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林丽,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汉族,住夏邑县。2011年9月16日被害致重伤。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夏邑县。2011年9月16日被害致轻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冲,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捕前住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东段。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栋,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捕前住夏邑县城关镇姜菜园村**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复民,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程瑞雪,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捕前住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北段祥照巷*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彦召,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马伟勇,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捕前住夏邑县城关镇教门街*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牛素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世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城关镇昌盛街中段***号。因涉嫌犯窝藏罪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3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冲、程瑞雪、马伟勇犯故意杀人罪、姜栋犯聚众斗殴罪、张世龙犯窝藏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常某乙、常某丙、刘某、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瑞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姜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马伟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世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冲、程瑞雪、马伟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常某乙、常某丙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王冲赔偿7.8万元、程瑞雪赔偿7.8万元、马伟勇赔偿4.4万元;被告人王冲、程瑞雪、马伟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4万元,其中王冲赔偿1.5万元、程瑞雪赔偿1.5万元、马伟勇赔偿1万元;被告人王冲、程瑞雪、马伟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其中王冲赔偿0.7万元、程瑞雪赔偿0.7万元、马伟勇赔偿0.6万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王冲、姜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常某乙、常某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冠林、李志婷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甲等及其诉讼代理人崔向东、林丽,被告人王冲、程瑞雪、马伟勇、姜栋及其辩护人刘愚、朱彦召、牛素云、冯复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献东代理审判员  董威颉代理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