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强、朱勇诉被告赵飞、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朱勇,赵飞,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朱强,男,汉族,居民。原告朱勇,男,汉族,居民。被告赵飞,男,汉族,居民。被告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乡交通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高宗新,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静,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九路525号。负责人李延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朱勇诉被告赵飞、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强、朱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强、朱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消极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朱强、朱勇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