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香等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香,李明华,李明富,李明友,李明会,李明平,李明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香。申请执行人李明华。申请执行人李明富。申请执行人李明友。申请执行人李明会。申请执行人李明平。申请执行人李明贵。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明香、李明华、李明富、李明友、李明会、李明平、李明贵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香、李明华、李明富、李明友、李明会、李明平、李明贵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