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章喜申请执行常子贞、刘国芳、宋元申、张中华、刘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喜,常子贞,刘国芳,宋元申,张中华,刘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执字第12号申请人刘章喜。被执行人常子贞。被执行人刘国芳。被执行人宋元申。被执行人张中华。被执行人刘国新。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枣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子贞、刘国芳、宋元申、张中华、刘国新银行存款人民币265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艳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