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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天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与吴军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生,杨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生,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杨小英,女,汉族,四川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吴军生与杨小英(2014)朝天民初字第17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小英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