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徐亚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亚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胡瑗芫。委托代理人:徐峰。被告:徐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徐亚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玖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望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