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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5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9月份举行典礼并开始同居,2009年4月21日在邯郸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6日生一子取名张某甲,2009年9月8日生一女取名张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以致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7月份被告回娘家至今,多次去叫被告不回,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甲和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每月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有足够的了解,原告所诉2011年我没有回家并非事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5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9月份举行典礼并开始同居,2009年4月21日在邯郸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6日生一子取名张某甲,2009年9月8日生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7月份被告回娘家至今,多次去叫被告不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又有一儿一女,双方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情义,相互体谅与包容,为孩子创造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