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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罪犯孙文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18号罪犯孙文斌,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三监区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荆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文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孙文斌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文斌申请撤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鄂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孙文斌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孙文斌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