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广安市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均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市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均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环形巷***号。法定代表人彭小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均华,女,生于1971年6月14日。上诉人广安市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升辉物业)与被上诉人胡均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岳池县人民法院(2013)岳池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上诉人升辉物业愿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并于2013年12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升辉物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理由和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安市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安市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方斌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代理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