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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沈超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046号罪犯沈超,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200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庐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8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