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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甪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永根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根,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甪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永根。委托代理人王建妹(系王永根之女)。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路86号。法定代表人徐增林,站长。委托代理人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根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永根负担。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