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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海英、陈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海英,陈顺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江海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迪,男,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强,男,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顺强以江海英名义向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的4笔贷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由被告陈顺强承担,被告江海英不承担清偿责任;二、具体还款方式及期限如下: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陈顺强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景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