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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09-1号邝兴、刘惠荣与唐文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兴,刘惠荣,唐文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邝兴申请执行人刘惠荣委托代理人邝兴,系申请执行人刘惠荣丈夫。被执行人唐文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掇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7)掇刑执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唐文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文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邝兴、刘惠荣给付赔偿款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缴纳案件执行费100元的义务。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源支行存款13700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邝兴、刘惠荣在自愿放弃未得到的赔偿款13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同时,已经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官昌明 来源: